(2021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711号国务院令修订)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郑州市林业局是市政府的组成部门。郑州市林业局信息公开工作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
一、工作机构
郑州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林业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密路22号
办公时间(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夏季 8:30-12:00,14:30-18:00
冬季 8:30-12:00,14:00-17:30
值班电话:0371-67882853
传真号码:0371-67882853
通讯地址: 郑州市郑密路22号
邮政编码:450015
电子邮箱:zzlyysq@zxs52.com(仅用于接收向郑州市政府本级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有关意见建议。)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标号”三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郑州市林业局门户网站。
网址:http://lyj.zxs52.com/。
2.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3.新闻发布会。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郑州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密路22号
办公时间(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夏季 8:30-12:00,14:30-18:00
冬季 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371-67882803
传真号码:0371-67882801
通讯地址: 郑州市郑密路22号
邮政编码:450015
电子邮箱:zzlyysq@zxs52.com(仅用于接收向郑州市政府本级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有关意见建议。)
(二)提出申请
填写《郑州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郑州市林业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两种: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2020年12月1日发布)的规定执行。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